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耗能能源用戶清冊與查核年報

2018年06月01日 星期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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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源管理法》第九條規定:「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,應建立能源查核制度,並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,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並執行之。」

第 12 條 :「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,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資料。前項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、數量、項目、效率、申報期間及方式,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。」未按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將有罰鍰。

此項能源用戶包括「耗能大戶」與「(契約容量)800瓩以上用電大戶」,包括工業與服務業、機關部門。具有申報義務的能源用戶不僅是用電多,亦包括燃料使用、生產蒸氣超過規定數量者,其標準請參見此公告 ─ 能源管理法規範能源用戶標準


能源用戶名單:請於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下載,此份名單僅包括能源用戶名稱全銜與所屬縣市,個別公司用能資料礙於營業秘密,並未公開。

年度列管能源用戶名單—生產性質行業 (製造業)
年度列管能源用戶名單—非生產性質行業 (服務業、機關、學校等)


能源用戶查核年報:依據能源用戶申報資料與輔導資料進行統計分析,說明節能改善情況、投資項目與成本等。

2015-2019 每年節電 1%之規定

經濟部於2014年訂定「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」,此規定中的能源用戶只規範800瓩以上用電大戶,主要目的是規範用電大戶2015-2019年5年之間,平均每年節電率為1%。此節電率指前一年度增加的節電措施與其節電量。

能源署分別針對此規定,分別針對服務業製造業有宣導網頁、線上課程。
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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